甲方:漯河市隆源肉类加工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乙方经销甲方生鲜肉制品一事,达成如下共识,以资共同遵守:
甲,乙双方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投资、雇用、承包关系。乙方的任何经济纠纷与甲方无关。乙方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体系、独立的工资奖金制度,经营自负盈亏。乙方对其投资建设并获得甲方授权的门店具有所有权,对其经营所得利润具有分配权。享受自己的债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且独立承担行使相关权利时的一切责任。
1、甲方应根据乙方需货情况,乙方自行到就近连锁店提货,甲方有义务督促连锁店保证乙方货源。
2、乙方在经营甲方产品的同时,不得兼售其它公司产品,其在经营中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3、乙方经营门店的授权半径为一百米,不能影响连锁店的开设,服从公司统一安排。
4、乙方在提货的同时应严把质量关,如因保存不善导致产品变质,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甲方概不负责。
5、乙方应保证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良好。
6、加盟金:甲方收取乙方加盟金 元整。不论本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或其它理由,都不退还加盟金。
7、返利:生鲜肉按公司到货价(零售) 进行反利。
8、违约责任及赔偿:
(1)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因从其它渠道购进商品而导致商品质量纠纷、媒体曝光或主管部门查处等,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终止供货。若甲方另有损失,保留继续向乙方要求赔偿的权利。
(2)甲方在对乙方门店的日常检查过程中,若发现有掺杂使假、私自调价及门店形象、卫生达不到公司要求的,甲方每次对乙方罚款100元。
(3)甲方管理人员有权随时调阅和检查乙方的进、销、存数据,乙方应给予积极配合。
(4)乙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经营销售与甲方系列产品相竞争的任何品牌的同类商品。
(5)甲方允许乙方对部分外购商品自行采购,外购商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行业标准规定,严禁店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乙方因擅自采购假冒伪劣商品而造成消费者利益和甲方品牌形象受损,甲方将视情节对乙方进行处罚并有权取消其对乙方的授权。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纠纷,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乙方须接受甲方管理人员对其门店商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并出具自采商品的厂商供货发票及三证。对有异议的商品,甲方管理人员有权提出清查或扣留的要求。
(7)乙方门店在经营过程中若出现有不符合甲方管理规定的行为,而损害了甲方品牌形象或企业形象,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对甲方品牌的使用权,包括强行要求其拆除门头装璜标识并停止对其供货等。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行使权利。
(8)标牌的拆除由乙方自行安排进行,甲方须监督乙方拆除,甲方不承担相关费用。拆除的标准以建筑物、设备和各类门店经营所需物品上不贸任何甲方企业品牌标识为准。被勒令拆除标识的门店若在规定时限内不自行拆除的,甲方有权进行强行拆除,费用由乙方承担。
9、甲方品牌的使用
(1)甲方品牌指“隆源”、“隆源公司”、“漯河市隆源肉类加工限公司直销店”、及注册商标“澧源食品”和相关图案、文字、标识及配色等。
(2)乙方只能在甲方的授权区域内使用甲方品牌,品牌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乙方的门店。乙方不得在指定区域及范围之外擅自使用甲方品牌。乙方须无条件接受甲方对甲方品牌使用规范方面的管理和监督,不得擅自转让给他人使用。
(3)乙方在任何情况下要保证隆源直销店的正常营业,如乙方有特殊原因不能正常营业,应提前向甲方申报,甲方须协助乙方解决,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正常营业,甲方有权终止该协议。
(4)乙方必须保障甲方系列产品在其门店销售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如因乙方条件不具备或保存不完善而造成产品质量问题的,由乙方自行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若乙方销售存在有质量问题的商品,造成消费者利益受损或甲方品牌形象受损,乙方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及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本协议解除或合同到期后,乙方不得再使用甲方品牌。
10、付款方式:先款后货。
11、违约责任
(1)乙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销售与甲方系列产品相竞争的任何品牌的同类商品。乙方违反本规定,甲方每次处罚乙方人民币2000元,直至解除本协议。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私自跨区域开设门店,甲方一次性对其处罚人民币5000元,违规行为严重者,将被单方面取消经销权,并以此追究其法律责任。
12、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3、本协议一式两份,有效期一年,双方签字生效。到期续签,否则视为乙方自动解除协议。
甲方:
乙方:
漯河市隆源肉类加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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